申请人:利盟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80497号“Lexma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74210号商标、第61853392号商标、第5973785号商标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