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正良管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06165号“正良管业 ZHENGLIANG PIPE INDU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70263号“琼正QIONGZ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修路用粘合材料;石膏;非金属大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并已公告,现为“防水卷材”商品上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