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OPGOLF CALLAWAY BRANDS CORP.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53045号“TOUR COMB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28类第748621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TOUR COMBIN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COMBINE”,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高尔夫球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用球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