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维德·费尔特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48329号“X Xcels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19522号、第49252213号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已满一年,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76756号、国际注册第9类第1189929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