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角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白山人参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336929号“甄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54371号决定,于2025年0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21年09月29日至2024年09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非常重视复审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自受让复审商标以来,一直在复审商品上连续不断地进行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品牌授权书;
2.委托加工合同及增补协议;
3.销售发票;
4.商品图片;
5.网络销售平台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孙振皓于2018年10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奶粉”等复审商品上。该商标于2023年2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证据1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杭州哺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因此我局对该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证据3销售发票交易时间均在指定期间内,且显示有复审商标,销售产品为“奶粉”等商品。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4、5的委托合同增补协议、商品图片、网络销售资料予以佐证,已基本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奶粉”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粉;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复审商品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具有较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应予维持。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肉;食用油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奶粉;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