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714100号“東方文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東方文跃及图 82714100

阅读:73899 2026-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庐事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尚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14100号“東方文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86203号“文跃”商标、第3807929号“东方”商标、第2…

  申请人:安徽庐事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尚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14100号“東方文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86203号“文跃”商标、第3807929号“东方”商标、第222436号“東方DONGFANG及图”商标、第9400447号“東方”商标、国际注册第1535142号“東方及图”商标、第27720448号“文跃WenYue”商标、第32722475号“东方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4、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撤销申请程序中已被决定维持注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复审的纸、印刷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纸、笔记本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在第2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复审的被子、纺织品制壁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被子、地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中显著认读文字“東方文跃”与引证商标一、六中汉字“文跃”、引证商标二至五中汉字“东方”、“東方”及引证商标七“东方文”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2714100号“東方文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東方文跃及图 8271410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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