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875114号“MLOONG SINCE 1981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LOONG SINCE 1981及图 36875114

阅读:120902 2026-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6日对第36875114号“MLOONG SINCE 1981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以羽绒服等服装产品著称的全球知名企业,“MONCLER”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6日对第36875114号“MLOONG SINCE 1981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以羽绒服等服装产品著称的全球知名企业,“MONCLER”作为申请人字号及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早已成为享誉全球的知名奢侈品品牌。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197643号“MONCL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91913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991914号“MONCL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21690号“MONCL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23183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421276号图形商标(25类,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已达驰名程度的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抄袭和模仿。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混淆及误认。被申请人公司已吊销,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官网页面信息;2、宣传报道资料;3、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及部分商标档案;4、广告宣传推广材料、《奢侈品全球影响力报告》、相关排名榜单;5、销售证据;6、审计报告;7、国图检索报告;8、维权材料、在先案例;9、被申请人商标列表、企业信息、相关品牌介绍;10、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9月6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裤子”等商品上,现处于商标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领土延伸至中国,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整体有所区别,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裤子”等全部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整体外观、设计细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经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

  五、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875114号“MLOONG SINCE 1981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LOONG SINCE 1981及图 3687511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68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