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一七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方红集团(湖北)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7日对第72501938号“听风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正当占用商标公共资源,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且争议商标核准使用服务不属于被申请人经营范围,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恶意模仿抄袭注册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及名下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23年6月28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送乘客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所交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