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YPRESS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7882号“SEMP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8373972号“SEDPER”商标、第8218906号“SEMP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件引证商标均处于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状态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在“电容器、变压器(电)”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仍然有效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存储芯片,即编码型闪存芯片(根据《实施细则》第13条2款b项的规定,国际局认为该术语过于模糊)”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编码型闪存芯片编程的软件(根据《实施细则》第13条2款b项的规定,国际局认为该术语过于模糊)”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用于编码型闪存芯片编程的软件(根据《实施细则》第13条2款b项的规定,国际局认为该术语过于模糊)”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集成电路存储芯片,即编码型闪存芯片(根据《实施细则》第13条2款b项的规定,国际局认为该术语过于模糊)”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用于编码型闪存芯片编程的软件(根据《实施细则》第13条2款b项的规定,国际局认为该术语过于模糊)”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