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215652号“海德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海德鲁 60215652

阅读:165175 2026-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扬州市戈尔曼环境卫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15652号“海德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44827号“海德鲁”商标、第54241797号“海德鲁”商标、第60151039号…

  申请人:扬州市戈尔曼环境卫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15652号“海德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44827号“海德鲁”商标、第54241797号“海德鲁”商标、第60151039号“海德鲁”商标、第25346264号“海德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经使得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发票、合同、送货单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在部分商品上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四经我局生效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四已失效,均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金属门把手;金属建筑材料;五金器具;冷铸模(铸造);紧线夹头;铁路金属材料;普通金属线;机器传动带用金属加固材料”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前述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复审的金属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0215652号“海德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海德鲁 6021565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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