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慧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一能医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23日对第50835647号“医能东岳yinengdongyu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医药行业的杰出企业,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在人用药等商品上注册并持续使用的第1144717号“东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以及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引证商标的人用药图片、药品在网上销售的截图、山东省质量评价协会网站截图、山东优质品牌(产品)名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乌头碱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先在第5类医用制剂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乌头碱、医用白朊食品、医用白朊制剂、医用麦乳精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认读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乌头碱、医用白朊食品、医用白朊制剂、医用麦乳精饮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