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左牵黄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63348号“智慧地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97372号“智慧地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直接表示商品内容等特点。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智慧地图”,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液晶显示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