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马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馨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2日对第61223761号“XYDT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84891号“DTC”商标、第27547254号“DT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争议商标是对各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模仿,争议商标的继续注册将减弱申请人各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误导公众,严重损害申请人对于其已注册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权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七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九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二条 “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营业执照;产品图片;审计报告;纳税情况证明;相关销售材料;相关广告宣传材料;所获荣誉;“DTC”商标具有知名度的相关证明文件;在先案例;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06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06月06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DTC”,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系指申请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