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馋李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99292号“万家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2804520号“万家福水饺”商标、第74991134号“图形”商标、第76339392号“万家福粽子”商标、第83392739号“万家福”商标、第51988105号“万家福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四注册人达成商标共存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声明。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