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14400号“抖音心动大牌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抖音生活服务作为商家线上经营新阵地,推出的平台级品牌营销IP,布局头部品牌,助推商家实现从品牌宣传、到店引流、销售转化、用户资产积累的全流程品牌营销,深化用户和商家对于“买大牌上抖音”的认知。“抖音心动大牌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不带有任何的欺骗性,亦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法院判决;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