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阳健一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世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少君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8日对第57790746号“藏奇络喜 ZANGQILUOX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493911号“藏奇”商标、第24270956号“藏奇”商标、第42132035号“藏奇”商标、第42141610号“藏奇”商标、第42143131号“藏奇”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恶意摹仿申请人“藏奇”商标以及他人在先字号、影视作品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市场混淆,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藏奇”相关产品包装袋、产品说明书、宣传页;“藏奇”商标使用授权书;“藏奇”商标产品销售合同及其发票;“藏奇”相关产品的参加展会合同及现场照片;在先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7日申请注册,2022年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磁疗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藏奇络喜”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藏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磁疗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