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奇治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88865号“奇治优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识别性,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奇治优品及图”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决定结论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