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761069号“蚂蚁保长钱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蚂蚁保长钱保 85761069

阅读:92188 2026-05-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61069号“蚂蚁保长钱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蚂蚁保平台联合中国人保寿险、阳光人寿等多家知名保险公司推出的一系列储蓄型保险产品。申请商标与所指定的服务项目是完全契…

  申请人: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61069号“蚂蚁保长钱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蚂蚁保平台联合中国人保寿险、阳光人寿等多家知名保险公司推出的一系列储蓄型保险产品。申请商标与所指定的服务项目是完全契合的,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内容的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蚂蚁保”的部分介绍和报道、“蚂蚁保长钱保”的部分介绍和报道、在先已注册暗示性商标及法院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761069号“蚂蚁保长钱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蚂蚁保长钱保 8576106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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