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匠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29255号“黑手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自身的显著特性,结合判定主体、判定对象、判定标准、判定因素、商标实际使用等要素判断,申请商标具有独创的含义,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先已有其他含有“黑手*”文字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