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广汇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68779号“NUOWAY 诺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5766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14765号、第49624259号、第32885073号、第66236412号、第62835686A号、第62835686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