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汉屯洞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66643号“晓贵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密切相关的联系。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贵洲”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贵州”近似,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