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德标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951658号“润丰行RUNFENG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2903群组“水果罐头”商品,仅保留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0082号“润丰RUN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2316号“润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审查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宣传使用图、延缓审查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2903群组“水果罐头”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其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2、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