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亚蔓思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11260号“VINEYARD VIN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675521号“VINEY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