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花果山供应链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03495号“紫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459004号“紫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职业介绍;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初步审定且已经获准注册,其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人员招聘;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人员招聘;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三、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人员招聘;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