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琦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翰世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99772号“绚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15882号“绚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畸齿矫正仪器;全口假牙”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乳房”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畸齿矫正仪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