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16064号“劲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088771号商标经转让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其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