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皇岛市秦岛食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昌黎县诺佰商贸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94808号“瑾福记 JIN FU 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497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