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太极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百茂蓉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1日对第43547675号“红七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经商评字[2025]第0000259208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详见2026年5月13日第1983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已被撤销,本案的审理基础已不存在,故本案应予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