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丰旭生物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48328号“创科智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42989号商标、第1997226号商标、第6084534号商标、第8108475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我局作出不予撤销的决定,决定现已生效,其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