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797874号“FOKIN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FOKIND及图 33797874

阅读:107116 2026-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藏阜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全球无限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3797874号“FOKIND 及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2578号决定,于2024年1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藏阜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全球无限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3797874号“FOKIND 及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2578号决定,于2024年1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西藏阜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21年04月12日至2024年0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西藏阜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授权书、宣传图片、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说明书、线上产品展示页面截图、采购单、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33797874号第35类商标在“1.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2.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4.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5.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6.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进出口代理;2.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人事管理咨询;4.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3379787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自营即有连锁药房、医院、健康管理公司、医疗健康平台业务,故其业务涉及到“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其医院及连锁药房、医疗健康及医疗管理平台均有进出口药物代理、进出口药物销售、为消费者与商家提供在线市场平台、医疗健康平台的网页编制服务及业务等,申请人医疗健康管理、健康服务平台系统、医药销售平台系统即为上述相关服务,故其提交使用证据链完整有效,体现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由于医药行业具有特殊性,需要研究、开发、审批等多个流程,时间历经较长。申请人一直进行业务拓展、现已经在开始进行健康管理平台、医疗健康产品开发等业务投入市场使用的准备工作,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和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商标,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使用复审商标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对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复审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对复审商标继续维持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2、便携式医用供氧器网上使用资料、产品说明书、器械许可批文、产品供销合同、发票;3、阜康大药房、阜康医院相关宣传使用图片;4、药品需求单、销售单据、销售发票;5、医学睡眠中心手册、会议纪要、相关通知资料、招聘信息、工程合同;6、其他相关使用图片;7、相关证书资料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已包含在复审证据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已经进入流通领域,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已包含在申请理由中,主张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补充提交的主要证据:8、宣传页截图。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0年4月27日予以商标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

  2、被申请人亦不服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2578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主张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服务上应予以撤销注册,我局已予以受理,评审号为20240000016806。鉴于两案案情关联性强,双方分歧焦点重合,为充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予以并案审理。

  3、申请人在评审号第20240000016806号复审案件中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以下称复审服务)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许可给西藏阜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使用。证据4销售发票显示西藏阜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阜康大药房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化学药品制剂*达格列净片、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等药品,再结合能够体现复审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其他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复审服务与“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的使用并不能当然延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复审服务。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使用证据未能体现其在指定期间内于“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在复审服务上未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故复审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797874号“FOKIN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FOKIND及图 337978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07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