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足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16910号“油麻江 辣子鸡手擀面 YOUMAJ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性标识,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识具有强于普通地名的含义,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消费者评价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申请商标标志含“麻江”,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该标志不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禁止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