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诚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65572号“老德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在其余服务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75631号“德诚人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96842号“德诚智能”商标、第25563008号“德诚智享平台”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被吊销,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在其余服务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三权利人企业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市场营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