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光合信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10872号“安心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为臆造词,不属于日常用语,具有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基于日常认知及生活经验,不会将申请商标识别为服务的内容等描述词,其具备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和指定服务项目无关联性,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查询结果、相关商标档案、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消除相关公众误认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