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278390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60278390

阅读:35904 2026-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拉科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勇固者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6日对第602783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800005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457650号图形商标、第33…

  申请人:拉科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勇固者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6日对第602783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800005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457650号图形商标、第33097074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459184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808033号图形商标、第141103号图形商标、第213412号图形商标、第131858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63812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104972号图形商标、第37270579号图形商标、第879258号图形商标、第44095752号图形商标、第5577195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6958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案例支持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为时尚行业的著名公司,申请人的鳄鱼系列商标已经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为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应受到特殊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六的可以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对鳄鱼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大量抄袭申请人及他人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并以售卖为目的,具有明显攀附他人在先品牌知名度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争议商标构成恶意商标注册之情形。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服装服饰行业的同业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形下,从他人处受让与申请人驰名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并进行混淆性使用,具有傍靠他人知名品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裁定书、判决书;2、LACOSTE品牌介绍资料;3、商标注册证、信息页;4、节选、杂志广告、期刊摘要;5、经销商店铺列表;6、许可协议、备案通知书;7、审计报告;8、合同、报关单、协议;9、相关公证书;10、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1、公众号摘录;12、保护名录;13、排行榜;14、奖项;15、相关报道;16、在先判决、维权资料;17、申请人网店及微博有关其夏日活动系列服装服饰的网页打印件;1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19、相关品牌介绍;20、被申请人商标出售页面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清的有限公司(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21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服;外套”等商品上,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二、十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九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商标现已无效。

  4、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45枚商标,其在第5、18、25类等商品上申请“ABC”、“矿冰洋”、“畅优幕”、图形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九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九、十三、十四已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二、十五初审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二、十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审理。

  申请人鳄鱼图形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二、十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二、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二、十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著作权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相近,由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不乏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商标相近的商标,例如“ABC”、“矿冰洋”、“畅优幕”、图形等。我局合理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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