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朝众气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超众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192536号“CHAOZHO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8422号决定,于2025年05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21年8月29日至2024年8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1.液压耦合器;2.液压滤油器;3.液压油缸(机器部件);4.气压缸(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调压阀;2.阀(机器部件);3.液压阀;4.气动管道传送器;5.压力阀(机器部件);6.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具有一定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订货合同确认书、发票、产品照片。
应案件需要,我局调取了撤销阶段申请人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购销合同、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确认书、发票、银行电子回执单、产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20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液压耦合器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31年8月27日。2024年8月29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我局裁定在“1.液压耦合器;2.液压滤油器;3.液压油缸(机器部件);4.气压缸(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调压阀;2.阀(机器部件);3.液压阀;4.气动管道传送器;5.压力阀(机器部件);6.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审理范围仅针对决定中撤销注册的“1.调压阀;2.阀(机器部件);3.液压阀;4.气动管道传送器;5.压力阀(机器部件);6.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商品,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上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在撤销及复审阶段提交的在案证据所体现的均为“气缸、气动元件”等商品,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压阀等商品,且二者亦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调压阀等6项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1.调压阀;2.阀(机器部件);3.液压阀;4.气动管道传送器;5.压力阀(机器部件);6.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调压阀;2.阀(机器部件);3.液压阀;4.气动管道传送器;5.压力阀(机器部件);6.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