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70588号“正宗爵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51947号“正宗爵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在办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的手续,不再构成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非直接表示服务的品质等特点。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同意转让证明;类似商标的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驳回通知书中在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时,同时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