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蒂阿莫尔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知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50206号“ATTIAMO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真实、广泛的商业使用,已在相关领域建立了稳定的市场联系和商誉,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订单、发票、纸盒采购合同、产品包装实物图片、官方网站首页截图、ATTIAMOUR产品介绍、申请人公司“ATTIAMOUR”牌匾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AMOUR”可译为“奸情”,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