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洪卫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15120号“水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31515号“水亭千张及图”商标、第31814945号“亭川 Ting Chuan”商标、第63161068号“水亭码头”商标、第69396693号“水亭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行业价值。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