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160255号“拓新药业 TUOXIN PHARMACEUTIC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拓新药业 TUOXIN PHARMACEUTICAL 87160255

阅读:83290 2026-05-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乡市挺立众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60255号“拓新药业TUOXIN PHARMACEUT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726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

  申请人: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乡市挺立众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60255号“拓新药业TUOXIN PHARMACEUT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726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所获荣誉、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未别提起撤销申请,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且整体并未形成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160255号“拓新药业 TUOXIN PHARMACEUTIC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拓新药业 TUOXIN PHARMACEUTICAL 871602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791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