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斗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寰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83958号“HiSell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111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指定服务之间仅为间接的暗示关系,而非直接描述,其显著特征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的来源,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相关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近,二者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