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582848号“H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D及图 87582848

阅读:154020 2026-05-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衡水恒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82848号“H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54346号商标、第26331145号商标、第48139442号商标、第78966277号商标(以下…

  申请人:衡水恒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82848号“H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54346号商标、第26331145号商标、第48139442号商标、第789662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字母构成、设计手法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582848号“H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D及图 875828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791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