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嘉年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988714号“鑫磊涂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666491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现核定使用商品为“食用色素”。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