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亿思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96442号“富味食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1957号“富味”商标、第38554527号“富味健康”商标、第40346090号“富味”商标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均予以撤销,并刊登了撤销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69058号“富味庄园”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