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慧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17065号“泵时代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0319号决定,于2025年06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1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为宣传推广“蓝月亮”产品设计,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持续公开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广告宣传照片复印件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撤销申请阶段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复印件及光盘扫描件):产品包装照片、广告宣传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11月20日。2024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2、在本案指定期间,申请人在第3类洗衣液等商品上另注册有第17917078号“泵时代及图”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2,申请人名下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拥有与复审商标标识相同的“泵时代及图”商标的事实,可知,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包装照片、广告宣传照片等证据均系对其生产的“泵时代及图”洗衣液商品的广告宣传,并非以“泵时代及图”作为服务商标向他人提供广告等复审商标核定的服务。因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