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星耀娱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47258号“星耀娱创 XINGYAOYUC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13320号商标的专用权至2026年4月13日,现处于宽展期限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2381767号商标、第15613320号商标、第2075282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