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驴小灰的汤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金玉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04日对第68209589号“猪八叔 ZHUBASH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没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作为一个毫无生产经营能力的自然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多达83个,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为66个,仍远远超出正常的经营范围之需,这明显是不以真正使用为目的而进行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靠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的利益,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同时也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档案;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相关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在第5、29、30、31、32、33、35、43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80件商标,其中已有15件商标已转让至他人。
3、被申请人名下第65736517号“千岛河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认定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72件商标,并且还将其名下部分商标放在“企挖挖”上进行兜售,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具有恶意囤积商标资源的故意,不当利用商标资源进行营利,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2、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在第5、29、30、31、32、33、35、43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80件商标,其中已有15件商标已转让至他人。且被申请人还将其名下部分商标放在“企挖挖”上进行兜售。被申请人未进行答辩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对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而是具有恶意囤积商标资源的故意,不正当利用商标资源进行营利,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和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主张争议商标无效,但未陈述具体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