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即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鸣霄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邓晓昆
申请人于2025年9月18日对第77766227号“KUVIV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6803386号“Kuv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抖音、天猫后台信息;2、相关合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家用清洁剂、家用除垢剂、金属表面用抛光剂、研磨砂、天然香料、美白牙膏、牙粉、熏香、不含药物的宠物沐浴露”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香港昌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上。2023年3月6日,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2025年11月6日,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至香港爱彼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2026年3月27日,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新加坡即刻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时仍为引证商标注册人,故其提出本案的主体资格适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