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蜀惠幺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途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33662号“勝天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已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具有实际使用意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443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胜天”,含义上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勝天椒”指定使用在酸辣酱(调味品)、豆酱(调味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