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140761号“田之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田之润 87140761

阅读:141818 2026-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阜阳市农苗旺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40761号“田之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

  申请人:阜阳市农苗旺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40761号“田之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具有不良影响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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