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慈溪市附海宇源电子元件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50282号“丫丫水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91957号、第14481598号、第11272485号、第6978261号、第47345536号、第1722329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限已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的中文“丫丫”,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4日